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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试用过的电子产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秦晋律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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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试用过的电子产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吗?||【秦晋律师普法】

最近,淘宝、京东等平台变更了关于“仅退款”的规则,基于大数据识别能力,对买家发起的符合相关情形的售后诉求,直接作出“快速退货退款”“仅退款”的判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用户体验。

之前,

虽然各大平台也有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

但消费者往往面临退货难题

……

基本案情

小京(化名)在融创公司(化名)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了智能录音笔一支,产品页面标有“七天无理由·运费险”,并显示该录音笔具备录音转文字、云端同步数据、多设备管理等多种功能。收到录音笔后,小京迫不及待进行试用,却发现一系列问题,她马上联系客服。小京买录音笔需要的是录音自动转文字的功能,但她在发现录音笔并非产品界面宣传的那么智能,加上客服的刻板回答,让她觉得购物体验不好,于是小京要求退货,客服表示同意。随后,小京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并在淘宝系统自动同意退货申请后寄回货物。融创公司收到退货后联系小京,称产品拆封后没有质量问题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并在淘宝平台拒绝确认收货,将包裹退回。小京申请淘宝客服介入,淘宝客服作出“核实卖家拒绝理由合理,无法支持您的退货退款”“售后不成立”的判定。最终,小京将融创公司与淘宝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该公司返还货款和退货运费,并认为淘宝公司在判定其有无权利退货的事宜上判定有误,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京在收到录音笔后进行拆封、试充电的行为,是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且收货后小京始终与融创公司保持着联系。因此,小京可以行使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小京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后,客服基于双方所提供的交易信息作出的认定,并不构成法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法官说法

经常网购的朋友都知道,“买家秀”和“卖家秀”、“商家宣传的”和“实际销售的”很可能是两码事。不同于传统的当面交易,消费者往往难以通过图文介绍来准确判断宣传的真实性和商品的可靠性,由此导致了大量的退货纠纷。那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是如何规定的呢?

滑动查看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行使并非是没有边界的。

对消费者而言

消费者在购买价值较高的商品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商品的退换货政策,避免盲目消费。在拆封查验商品时,也应注意保存完好的商标标识、配件,保持商品原有的功能和品质。必要时,可对拆箱查验过程进行拍照或视频备档。

对销售者而言

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络产品销售者,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务必要在商品介绍页面设置显著的标注,并在消费者下单前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其确认,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对于符合条件的退货产品,消费者在签收后七日内提出退货退款的,应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积极完成退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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